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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级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外部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指导。
  各级税务检查机构应根据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实际情况,开展对被许可人的外部监督检查。
  各级税务机关涉税举报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被许可人违法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监督查处等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监察机构负责办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案件的受理、分办、监督查处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向有关机关通报和上报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七)其他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三章 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原则上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应按年度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税收执法检查中,一并组织安排。
  第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定条件;
  (二)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否按照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可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规程》执行。

第四章 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机关实际工作情况,自行确定检查时间,组织外部监督检查;也可将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工作纳入税务检查,一并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外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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