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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文书格式(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1.程序规定一 -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略)
  2.程序规定二 - 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略)
  3.程序规定三 - 拆本使用发票(略)
  4.程序规定四 - 跨区携带发票(略)
  5.程序规定五 - 企业自印发票(略)
  6.程序规定六 -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略)
  7.程序规定七 - 粘贴簿、登记簿(略)
  8.程序规定八 - 代售印花税票(略)

  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市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实施,及时纠正并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内部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外部监督检查”)两项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各级税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地开展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坚持指导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应组织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对本机关和下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管理机构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组成员,应积极参与、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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