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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2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准予跨区域携带许可证’、‘程序规定二-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程序规定三-拆本使用发票’、‘程序规定四-跨区携带发票(另加附件)’‘程序规定六-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程序规定七-粘贴簿、登记簿’、‘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关于修订“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和“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4]32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及内容,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廉洁、透明、便民、高效的税务部门形象。各级税务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实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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