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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审批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的通知
(津房市[2004]29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加强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的人员,申请人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岗位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张由申请人贴在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
  3、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市房管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以上第3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收件工作人员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事项告知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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