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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
(津房市[2004]29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日起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领《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市场管理处办理申领手续,填写《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
  2、企业章程;
  3、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4、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个人履历及证明材料(法人代表须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6、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
  7、人事代理协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
  以上第6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后,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收件工作人员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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