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申报燃气供热行业推荐产品的通知
(冀建城[2004]274号)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城市燃气、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基础性行业。城市燃气、供热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为加快建立燃气和供热相关产品的质量评估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节能降耗、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建城[2004]27号)的精神,将选择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生产规范的优质产品,在全省燃气和供热行业推荐优先使用,以提升燃气设备和燃气系统的技术水平,推进供热系统和供热体制改革,使我省的燃气和供热行业在安全运行、节能降耗等方面达到较高技术水平。现就推荐燃气、供热产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1)燃气器具;
(2)燃气输运设备、调压设备;
(3)燃气计量设备;
(4)燃气系统监测、报警设备;
(5)燃气系统用阀门;
(6)供暖系统用热交换器、散热器;
(7)供热系统计量仪表、监测和调控设备;
(8)供热系统用阀门;
(9)制冷、空调设备;
(10)保温材料;
(11)其它燃气、供热设备等。
二、推荐办法
(1)燃气、供热产品生产企业向省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燃气、供热行业推荐产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提交的资料和产品性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推荐要求的产品颁发《推荐使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4)《推荐使用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企业可向省建设厅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查,复查合格的,重新颁发《推荐使用证书》。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将取消其《推荐使用证书》
(1)在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2)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极其恶劣的;
(3)逾期不复查的或复查不合格的;
(4)产品质量不稳定而投诉较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