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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2、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3、依据《条例》做好建筑市场各项监管工作,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讨新形势下市场监管的内容、手段和方式,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建筑许可、招投标、监理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五)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1、突出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整治,实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制度。
  2、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的改革。推进“监检分离”,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立全省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充分运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提高质量监管手段,加强工程质量动态管理。
  3、完善工程监理制。结合资质就位,对监理单位进行专项整顿,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水平,严肃查处违反监理规范、工作质量不到位、恶性竞争等行为。
  (六)打破地区封锁,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1、全面清理有关文件,坚决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分割市场、地方保护的规定。
  2、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公开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七)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整顿。
  1、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程序。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开发项目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抽逃注册资本或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2、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依法查处面积"缺斤短两"行为。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审查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3、强化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拒不执行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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