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10月-11月)检查抽查阶段。
(一)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市应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要于11月10日前结束,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11月底之前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对各市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各市在建工程的5%,对举报投诉的案件重点进行督办,抽查方案另行印发。
(二)抓好典型案件的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要纠正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等问题,坚持案件不查清不放过、源头找不到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罚不放过,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者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12月)总结规范阶段。
省建设厅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下步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部署明年工作。
四、几项主要工作
(一)综合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1、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地本部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详细情况,进一步落实三年清欠计划和具体措施,把清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
2、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和投资人,不得参与土地招投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发房产销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销售,对涉及拖欠的房产等标的物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银行要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加快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管理部门严格审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从源头上杜绝新欠的发生。积极探索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业主支付工程款担保。
4、要切实解决好清欠投诉上访工作。对清欠投诉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并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预警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劳务输出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协调联动的监控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失信的惩戒力度。
(二)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
招标投标法》,着力培育和完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抓好一项重点、规范两个关键,完善三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