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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第十八条 受到处理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窗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窗口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建设厅申请并由厅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建设厅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可以直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窗口服务中心提出。
  第三条 窗口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窗口服务中心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河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 窗口服务中心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厅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服务中心公示,并应制作成手册,以方便申请人索取。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窗口服务中心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服务中心能够做出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窗口服务中心不能作出说明、解释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窗口向申请人作出说明、解释。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先经设区市建设行政机关初审后再报厅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窗口服务中心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七条 窗口服务中心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转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有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期限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有关业务处室不能按期作决定,经主管厅长批准延期的,窗口服务中心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对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处室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窗口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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