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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4]273号)


设区市建设系统有关局:
  《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河北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层级监督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六个配套文件和《建设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已经2004年6月21日第五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依法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实施机关的经办行政许可项目的内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六条 下列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实施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采用书面形式,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实施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公告。
  在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数量众多,而听证场所有限制时,实施机关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通过抽签或报名的方式挑选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参加听证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八条 行政许可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实施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及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实施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九条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对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辩论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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