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全市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建设,建成并认定一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促进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
(六)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积极协助省有关部门依法对出口水产原料基地实施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质量管理。
(七)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工商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继续对县以上城镇城区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等非食用化学物质有害物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八)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织纹螺安全食用预警预报工作和开展织纹螺带毒原因的分析研究工作。
(九)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2004年度市级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定期发布安全监测信息。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由市建设局、卫生局承办,市水利局、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执法局、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协办。治理目标: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2%以上;矿泉水和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5%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村供水覆盖率乡镇达到95%,村级达到6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市建设局、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福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加强对县以上地区自来水厂供水质量、二次供水及其设施和水质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督促街道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等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抽检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由市卫生局、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二次供水清洗人员的培训和发证管理工作,制定持证上岗制度,发展规范的二次供水清洗队伍。开展各县(市)区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质量考核,提高水质检测水平,确保市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三)由市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卫生局、水利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配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执法检查,强化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提请当地政府拆除现有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
(四)由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并加强农村供水建设投入机制与建后管理等政策研究。
(五)由市卫生局、质监局负责加强对全市瓶(桶)装水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检查和卫生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整顿和取缔一批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
(六)由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瓶(桶)装水生产企业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项目进行量化评价和风险性与信誉度分级,加强对关键控制环节的管理,对违反关键监督项目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同时加强对全市瓶装饮用水企业及市场的抽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