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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做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为做好《条例》正式颁布前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经研究,决定把2004年7月定为"《条例》学习宣传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就《条例》出台的意义和法规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为此:
  一是,组织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管理的执法人员,对《条例》进行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每一条款的涵义,掌握执法的标准和要求。
  二是,分期分批组织建设(含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建筑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培训,使之了解掌握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组织《条例》知识竞赛,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条例》学习心得体会的文章。特别是8月1日正式实施时,各市、县要通过条幅、街头宣传、新闻广播等多种方式宣传《条例》
  四是,结合国家《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宣贯工作,增强对《条例》条文全面掌握和深刻理解。
  三、完善《条例》的相关配套办法
  各地要在对照《条例》认真清理和修订现有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确定的原则和一般性规定,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条件成熟的应上升为政府规定,使之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权威性。要加强与法制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认识、明确执法政策的有关界限。加强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工作的指导,帮助其完善有关管理办法,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做法。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要作细致全面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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