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北
省建筑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冀建办市[2004]120号)
各市建设局:
《
河北省建筑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8月1日正式施行。该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管理工作步入一个新阶段。为做好
《条例》宣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过去的十年,我省率先实施了《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把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国家《
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需要对原
《条例》进行调整,对原则性的规定进行细化,也需要把实践中积累并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通过立法予以巩固。同时,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些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与国际接轨的工程风险管理、建筑领域信用机制建立等问题,亟需对法规进一步修订,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需要。
修订该
《条例》本着权责统一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创新,以规范建筑活动为主线,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协调和跨越式发展为目标,构筑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和完善,赋予了新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因此,认真贯彻执行好
《条例》,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的运行规则,提高依法管理水平,推动建筑市场和建筑业规范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