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道路运输市场的整顿和重点物资运输、市场供应保障工作:由交通、公安、经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运输市场、供应市场和物价波动等情况的监测跟踪,及时收集市场动态和突发事件的信息,制订运输保障和物资供应应急预案,确保人民生活日常用品及煤、粮油等重要物资的供应和市场平稳。
(三)进度安排
1、全市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专项工作从现在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04年6月20日前,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交通部门要完成公路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9时起,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市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市治理工作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2、关于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路政和公安交巡警人员要进驻超限运输检测站24小时全天候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在不具备设立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路段,交通路政和公安交巡警人员可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对国省道、城郊结合部的路面控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市、不出县。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采取固定检查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各地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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