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纠风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会同市治理“三乱”协调小组,负责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治超工作职责情况,并防范和查处公路“三乱”行为。
3、路面执法工作:由交通路政、公安交巡警联合执法。
一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各级政府治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联手制定治超方案,积极配合全国统一治超行动,抓好治理工作,做到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市、不出县。
二是在全国集中治理期间,市交通局、公安局要选派执法人员进驻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白龙、飞石、宏路三个固定“治超”检测站。检测站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全天候值勤,每班公路路政管理人员6—8名,公安交巡警2—3名,共同组织路面的交通指挥、检测、监督卸载工作,路面的指挥以公安交巡警为主,对车辆的超限超载检测以交通部门为主,卸载以实施处罚的部门为主监督。
三是在全国统一“治超”期间,有关对超限超载的标准认定、处罚等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公路字(2004)128号)执行;有关联合组织“治超”中的其它政策的把握,按照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通知执行。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公安、交通部门对治理期间可能发生的聚众闹事、堵车、冲关、罢运、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按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4、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公安、交通、质监部门负责落实。从2004年6月中旬起开始治理,力争在11月底前完成。
一是市经委、交通、公安和质监部门相互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按照省有关部门提出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实施意见,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巡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交巡警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
三是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份不再予以追缴。
四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巡警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五是由市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从2004年6月12日起,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局、经委、公安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车辆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置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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