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的通知
(津房管[2004]297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津房管(2003)12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的管理,根据《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凡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单位须办理备案手续。现将办理备案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二)从业人员名单及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其中:有岗位证书的房地产管理人员2-3人、工程技术人员1-3人、会计人员2人);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托管协议书。
以上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