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
(津房管[2004]29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房管(2002)26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其中,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同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