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单位资质就位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质[2004]284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于2004年6月印发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冀建质[2004]267号),为做好该《标准》的就位换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质就位的检测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省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合格证书》、《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工程(桩基)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且2003年度资质年检合格;
2.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3.按《
公司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已完成规范性的改制工作;
4.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没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5.检测单位的冠名须符合国家和省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4]15号)的有关规定。
二、检测单位申请资质就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5.检测单位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 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 检测单位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及人事托管证明或相关有效证明,聘用合同及公证证明;
8. 检测单位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9. 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及相关证明;
10.相关检测业绩证明材料;
11.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新设立检测单位申请资质要提供本条规定的申报材料中除第4和第10款内容以外的申报材料。
三、检测单位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1.检测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有关材料复印件上逐页加盖原件审核红色印章(包括"经审核原件无误"和"审核单位名称"两部分)。各市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