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
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做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日前下发了《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通知》认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关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的规定,对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广大零售户的利益。
根据国家局、省局的要求,结合徐州地区实际,市局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原有的操作办法,并重新发布了《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徐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内主干道同侧烟草制品零售点直线间距不得少于100米。城区内次要干道和其他街道、巷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80米。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且经营场所实际营业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