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第
五条修改为:家电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与该行业相适应的技术服务素质。从业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取得省主管家电维修行业工作的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执照。
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修改为:(一)未取得《湖北省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或超等级范围从事家电维修的。
4、《
湖北省水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删除第
八条、第
二十三条。
5、《
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
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农产品基地农产品(包括饲料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销毁、限制其用途。
6、《
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
九条修改为:未列入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但急需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管理该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所需基础测绘经费由用户承担。
7、《
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
四条修改为:本省实行著名字号制度,对著名字号实行保护。
8、《
湖北省著作权行政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删除第
十条第一款、第
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