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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16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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