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每月电业局抄表计算电量一次,工业企业凭电业局出具的发电量结算单经市经委确认后,按经费开支渠道向财政部门领取补贴,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工业企业持与电业部门签订的自备电源管理协议,到市经委指定的石油供应企业,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供油协议,可得到供油较稳定、价格较优惠的照顾。
四、工业企业从事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购买国产燃油发电机组自用,可按技术改造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如工业企业无故不服从发电调度任务,每违反一次扣减当月50%的燃油费补贴款。
六、申领福州燃油发电补贴款的工业企业符合省经贸委、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企业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4)45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自备燃油机组单机容量在300千瓦及以上的,能顶峰发电或安排轮休发电直接用于生产的,可同时申领每千瓦时发电量0.1元的省级财政补贴。
七、市电力紧急调度协调办公室将在限电期间下达的网供电量指标中安排一定的电量,用于鼓励各县(市)开展节能和企业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量的专项奖励。对积极开展企业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量工作,且增发电量位居全市前列的,将适当增加其电量分配指标作为奖励。
八、我市小型商店,在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的自备燃油发电机(单机功率5千瓦及以下),用于商店照明、空调等经营用途发电,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可按购买价的10%(按发电机的额定功率计,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1)服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电业部门的电力调度,发电机及时、安全运行。
(2)商店必须与电业部门签订《自备电源管理协议》;
(3)新购置的发电机3年内不得转让。违反此规定者必须如数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商店应填写《福州市工业企业新购置燃油发电机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表》,并附购买自备燃油发电机的发票及与电业局签定的《自备电源管理协议》,经市经委确认,凭有效证件于2004年12月开始按经费开支渠道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