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财政局、电业局关于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财政局、电业局关于
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04]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经委、财政局、电业局制定的《关于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附:

关于鼓励我市工业企业和小型商店使用自备燃油发电机暂行规定


  根据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开展企业自备燃油机组增发电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4)452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出现的电力供应紧张局面,为充分发掘我市工业企业现有的装机潜力,发挥工业企业自备燃油发电机的作用,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我市工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的自备燃油发电机(单机功率100千瓦及以上),用于生产经营发电,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可按购买价的10%(按发电机的额定功率计,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
  (1)服从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电业部门的电力调度,发电机及时、安全运行;
  (2)工业企业必须与电业部门签订《自备电源管理协议》,并安装经电业部门认定且经检定合格的发电量计量装置;
  (3)新购置的发电机3年内不得转让。违反此规定者必须如数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工业企业填写《福州市工业企业新购置燃油发电机财政资金补贴申请表》,并附购买自备燃油发电机的发票及与电业局签定的《自备电源管理协议》,经市经委确认,凭有效证件于2004年12月开始按经费开支渠道向财政部门申请领款。
  二、凡是我市安装自备燃油发电机(单机功率100千瓦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符合第一条(1)、(2)款规定条件,以自备燃油发电机用于我市限电期间的顶峰生产发电,每发电1千瓦时,给予燃油补贴0.10元(每天补贴时间最多不超过5小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