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及质量效能情况等。
规划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也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通过提高工作透明度,把移民业务程序向社会公开,让各级干部群众参与资金及项目管理,自觉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作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十五条 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四十六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组织终验。
第四十七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总结验收阶段报告、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十八条 总结验收由终验主持单位制定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要求。
第四十九条 总结验收后,可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调查,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抄送吉林省建设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