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拨款必须按季度填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拨款。
第三十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挪做它用,必须编入下年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报表实行半年报和年度报表制度,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将编制的半年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移民办,报告中必须详细说明本单位年度内预算执行中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报表中反映不出来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省移民办审核汇总后,将财务决算报告报送水利部移民局。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务人员要参与移民工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另外,要规范会计行为,严禁出现会计人员无证上岗和公章支票一人保管等问题,确保库区建设基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需设立专账核算,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支出标准内核算,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混淆。工程项目的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完工后,必须附有“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的验收资料,才能列入“库区建设基金支出”,避免以拨代支。
第三十八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执行《吉林省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执行水利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十条 单位法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对境内所有移民工程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库区建设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项目,并对库区建设基金补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