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竣工报告;(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和批准文件;(三)设计报告、设计变更说明、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四)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纪录;(五)项目竣工图;(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七)监理报告;(八)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十)项目档案资料。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要求可适当简化,但必须填写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其它具体要求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所有移民工程项目必须填写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名称、地点;(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三)设计单位名称;(四)施工单位名称;(五)项目设计内容、项目实施内容;(六)审批机关及批准文件号;(七)项目计划投资(库区建设基金、地方配套)、实际投资;(八)项目效益;(九)验收鉴定意见;(十)参加验收单位及代表名单;(十一)验收日期;(十二)说明或备注(对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的内容,县移民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县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项目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管理和使用,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费用应由项目接收方负责。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要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按照水利部移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为规划内的项目(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逐级上报,最后由省建设厅报水利部移民局审批),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前期工作文件并已按相应规定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上报计划。即: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上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经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水利部移民局审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