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并将审批文件存档。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内容: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概算,库区建设基金补助额度,预期达到的投资效益目标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省、县两级移民管理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咨询。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业规程、规范的规定;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概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和投资额等;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等;是否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制;项目建设后能否落实经营、管理和维护等;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招标和监理工作,首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向省移民办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省移民办组织实施;也可由省移民办委托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但实施过程要有省移民管理部门人员参与,严格按行业程序实施并形成相应书面材料。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范确定。
第十六条 对于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50万元的防洪工程、交通道路和其它重点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会同监理和设计单位一起对项目的实施,包括施工工艺过程、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确保移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凡利用库区建设基金建设的项目均要求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在此之前,先由批准单位的下一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权限的划分标准为:库区建设基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里组织;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的项目,县里组织,省里参加;库区建设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里组织,省里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