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精神,根据
水利部《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境内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下简称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条 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首先解决移民温饱问题,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平均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吉林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拟定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省建设厅移民办(以下称省移民办)负责组织编报、下达年度计划和预算;各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年度计划的上报、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要严把立项审查关、工程建设关、资金拨付关和竣工验收关。
第八条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