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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转让底价或折股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允许交易价格在底价的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浮动,但当交易价格低于底价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暂停交易五个工作日内,报经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可继续进行交易。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三)及时支付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对于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转让产权,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到三年内付清转让价款。
  受让方按照约定结清国有股权转让价款,或结清首期付款、办理其余价款的合法担保后,方可办理国有产权过户和企业重新登记,以及其他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的权属移交手续。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继续执行促进改制的优惠政策。经当地政府认可的国有中小型困难企业的改制,可继续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文件规定的改制政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受让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可在成交价的基础上优惠30%,首付超过40%且三年内付清的,优惠10%。
  特困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鉴证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对于经过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直接采取协商定价交易等办法,简化进场交易的程序。
  (五)积极实施管理层收购。鼓励国有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收购本企业产权。大型国有企业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为主要形式,原则上不实施管理层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申请中将企业改制类型确定为管理层收购的,必须由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制订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但作为改制后期公开征集的受让方之一,且参与市场公开竞价收购的企业管理层,可以参与改制前期工作。为达到自己收购企业的目的而恶意降低企业经营业绩的,或存在明显违纪违法和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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