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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企业改制

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改制程序,健全改制批准报告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不搞“一刀切”。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实行改制批准报告制度。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提出改制申请。国有企业改制,应当首先提出改制申请。根据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关系,改制申请由拟改制企业报经其国有产权直接持有单位(以下简称产权持有单位)预审(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不经拟改制企业申请,直接提出对该企业改制的申请)后,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产权持有单位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可由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提出改制要求;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改制要求或经核准的改制申请转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企业申请改制的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产权持有单位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受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制订改制方案。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未得到合法委托,不得制订改制方案。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可与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同步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改制方案中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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