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是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是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认识、领导、责任、措施到位。
(二)统一行动,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同时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要组织公安、安监、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消防等部门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梳理和督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隐患逾期不改的,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对在专项治理中因领导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加强媒体监督,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专项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人员密集场所的群众,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方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投诉地址和电子信箱,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五)自主管理,落实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单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真正建立科学、长效的“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