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建设[2004]23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中央在湘及省直各设计单位:
根据
建设部《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2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对控制设计风险,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工程设计行业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加入WTO后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推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属于商业险种,各工程设计企业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提高对参保的认识,自主选择信誉良好、有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践的保险单位合理投保。
三、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单项保和多项保等保险方式。各参保的工程设计企业,可根据所承担项目设计的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一种或多种保险方式,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经保监会备案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与保险公司商谈签订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因工程设计质量原因引起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二00四年十月一日开始,凡承担下列工程设计任务的工程设计单位,须出具具有相应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