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公益性墓地,不得滥批滥建。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镇(乡)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县(市、区)民政局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同意后,由县级民政局予以审批。所有公墓建设应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乡、镇建立公益性骨灰楼(堂),由乡镇(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在经省批准的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经按规定批准建立的公共墓地进行深埋处理。兴建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严肃查处滥批滥建、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经营性质等违规行为
各级民政局作为公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审批规范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经营性质等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一)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对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按国办发[1998]2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必须在本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如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在清理整顿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原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必须逐级上报备案。
(四)对出现新的乱葬乱埋和农民在自留地建造新坟墓,各地应坚决予以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或将这些乱埋乱葬的新坟迁入公益性墓地,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确保“新坟不能冒出来”。
(五)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对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的和对出现乱埋乱葬的新坟,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查处,并将清理查处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我厅。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制度及制定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管理办法。公墓管理的好坏、“新坟不冒出来”,是一年一度的殡葬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之一。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