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津财建一[2003]5号)执行。
三、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的,可以申请提高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及驻津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其他内资单位最高缴存比例由原来的单位和职工各10%调整为各15%。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填写“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见附表2),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委局审核同意后,连同企业财务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委局的企业,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2004年仍需提高缴存比例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四、困难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2003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810元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欠缴2003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欠缴年度亏损且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的,可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1%。
(二)2003年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540元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须填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表3),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委局审核同意后,连同企业财务报表及职工工资报表,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管委局的企业,直接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已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2004年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四)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五)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