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2000年修订)的出具
省发展改革委对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厅(局)、中央在甘单位、省级企业集团项目法人单位在收到下发的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一份转送给税务机关办理抵扣手续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各存档一份。
(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办理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2、国家出具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2,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二份;
(3)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其他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出具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办理,其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二)有关文件必须采用公文交换的形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办复,并将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三)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处、国外资金利用处分别具体负责内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分别出具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四)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清单确认均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章为准,原省经贸委所使用的公章同时作废。对执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