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单位,省级各企业集团: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8号)精神,原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办理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申报和确认工作。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二)由省发展改革委、原省经贸委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1、申请办理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程序
限额以下符合《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确认,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市、州、地发展计划委(处)、经贸委(处)、省直厅(局)、中央在甘单位、省级企业集团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书。
2、出具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申请确认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1)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格式参照申请确认的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