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4]1222号)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清理收费的工作,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的通知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4年8月底分别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逾期不报的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收费资格。
二、盟市清理收费工作,由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做出部署。已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包头、通辽分片收费科长座谈会完成清理工作的盟市,要对照本通知要求,查遗补漏,把清理工作进一步抓实抓细,并在2004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清理结果。
三、当前,搞好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是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要求,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抓紧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