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13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我省企业年金自1991年建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享受年金人数少,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保值办法单一,增值渠道不畅。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符合《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
三条的我省境内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符合《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
五条规定同时,其方案内容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