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批权限和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加征滞纳金的规定:予以批准的,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
1、纳税人应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提供丢失(被盗)证明材料及《发票领购簿》。
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一份纳税人留存,另一份由纳税人在当地报纸上公开声明作废。
3、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十、各类减免税(费)办理
1、各类减免税(费)应具备的条件、相关政策规定。
2、各类减免税(费)应提供的资料:纳税人书面申请;根据申请减免内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如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名单及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社会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合格的批文及证书等证书及复印件、外国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业务合同和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等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如年度财务报表、社会中介机构查证或审计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一、分局(所)违诺、违规考核小组,负责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考核与监督,承担群众举报情况的查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并予以详细记录。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执行情况列入税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员往返多次的责任人,由分局(所)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来信来访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良好的税收秩序和公平的纳税环境,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特制定本制度。
一、来信、来访由分局(所)综合科(股、室、组)负责拆阅或接待。
二、收到群众来信须及时拆阅,并逐一分类登记。
三、认真阅读来信,根据来信内容归口管理。涉及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来信先送相关科(股、室、组)提出处理意见,再由综合科(股、室、组)移办处理;涉及举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来信送分局(所)长批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