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纳税申报
1、纳税人除按规定不需要零申报的以外,都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证明;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地税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扣缴义务人申报应报送的材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发票领购
1、发票领购程序。
(1)新开业的纳税人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填写《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发给发票领购簿,并按照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少(限)量供应,即时发放;对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地税发票领购对象的纳税人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凭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比照上述新开业纳税人申领发票的程序和资料,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发票领购簿》,并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后,方可领购发票。
(3)需要重新启用因停业而被地方税务机关收回的未使用完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当先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发还未使用完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
(4)对于采用验旧购新、交旧购新方式购领发票的纳税人,应持发票领购簿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购领新发票,填写购票申请并将使用完(或使用期已满)的发票存根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验已用发票无误后即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