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纳税人难以理解或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分局(所)应配置多种形式、简单明了的告知单或告知书。
五、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需退回补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时限等;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而不能办理或要先行处罚的,应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原因、实施处罚的部门和程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六、税务咨询窗口及首问责任人对咨询人所咨询的事项,必须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相关手续、办理时限等。遇有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七、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第二章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开业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
1、办理期限: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2、纳税人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3、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银行帐号证明;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4、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5、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应一次性告知其办理纳税申报、领购发票的地点、时间及需提供的资料等。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条件。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办理变更登记: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登记类型;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改变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网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