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税企联系制度”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首问责任人制度、窗口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4]32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搞好机关效能建设,现将新增和修订后的首问责任人制度、窗口一次性告知制、来信来访管理制度、税企联系制度、文明服务用语和忌语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首问责任人制度为进一步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特制定本制度。
一、第一个接受纳税人询问(包括电话、邮件等其它方式询问)的税务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文明、认真、准确地解答纳税人的涉税咨询。
三、首问责任人应该帮助纳税人详细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保证纳税人及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
四、首问责任人不能详尽解答纳税人的提问或为其办理涉税事项的,要说明原因,并指引纳税人到相关的窗口或科(股、室、组)。
五、首问责任人对所作的解答负责。如发现有不负责任、办事推诿等行为者,将根据后果严肃处理。
六、实行两牌制,即“桌牌”和“胸牌”,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七、首问责任人对询问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特制订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到分局(所)办理涉税事宜或进行业务咨询时,经办人员或首问责任人应当一次性详细告知其所要办理或咨询事项所需提供的资料、应符合的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应以方便当事人办理涉税事项为原则,热情服务,告知过程中要注意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