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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
部门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

政府法制办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顿范围与整顿方式
  (一)整顿范围。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2.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
  3.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二)整顿方式。
  1.整顿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2.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中央、省部门按条条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收集、审核、汇总,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按国家和省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的要求处理和销毁。
  3.其他部门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主管部门按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整顿工作。“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收集、审核、汇总,汇总后上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库存服装以及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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