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政府采购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在管理上各有侧重,不可相互替代。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按照《
政府采购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1.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必须实行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工程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征地拆迁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无法公开招标的除外),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2.扩大信息发布渠道。工程政府采购的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除在现行规定的有关媒体上发布外,还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免费发布。
3.采购合同备案。工程政府采购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将合同副本及采购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4.工程资金国库集中支付。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将工程建设资金直接支付中标供应商。具体支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既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等的监督,又要加强对工程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重要或金额较大的工程项目要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是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无规避政府采购行为、是否实行公开招标等问题。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察,了解和掌握工程政府采购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工程政府采购工作。
(三)审计部门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促进财政投资工程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工程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全面审计监督。既要对工程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又要对采购人的工程项目立项、政府采购法规落实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加大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在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审计,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工程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