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费[2004]310号)
市铁路集团公司、市供销社: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落实国家规定的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中关于“地方铁路及地方控股合资铁路运输农用化肥,按照不超过国家铁路农用化肥优惠运价,并低于现行实际运价水平的原则,重新核定农用化肥运价”的要求,市铁路集团公司承担运输的农用化肥运价,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81号)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国家铁路农用化肥优惠运价。
二、市铁路集团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公示规定运价,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