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138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出口退税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退(调)库程序,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结合江苏实际情况,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退调库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规定
(一)退(免)税申报的期限,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
(二)退(免)税申报的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依据003出口信息或出口报关单有关内容,每月可分批多次向退税部门申报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依据外销发票、003出口信息和增值税纳税信息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主要有以下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数据:
①《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③《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数据;
④《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⑤《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
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出口申报合计表》(仅限分部门核算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