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
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04]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执行该规定,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范围自通知之日起调整如下:福州市区规划三环路以内所有建设工程(含三环路外侧临街建设工程),福州市五区范围内一次规划建审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福州市五区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福清市、长乐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县、琅岐经济区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确定禁止在城区一定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