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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
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160号 2004年7月16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暂行规定
  2.省局网站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略)

附件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丢失发票的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省发票丢失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就加强发票丢失工作提出如下规定:
  一、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的连带责任。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按《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的规定办理。
  (二)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三)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三、普通发票的丢失、被盗处理
  (一)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
  (二) 必须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办理登载手续。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登载“遗失声明”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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