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施工管理,确保防水工程质量
在防水施工工程的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物类别明确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各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不同建筑物类别,以及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实施防水施工工程质量保证期制度,并规定建筑物无渗漏年限,作出相应的质量承诺。在建筑防水施工工程中,各防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等标准规范,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防水材料先检验后使用。要加强对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力争两年内全省建筑防水操作人员100%持证上岗。
七、严格遵守规定,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
为确保建筑防水工程质量,推动我省建筑防水工作健康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加强对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及应用的管理。省厅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及应用的检查力度,采取随时到施工工地及建材市场抽检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使用淘汰、伪劣假冒的防水材料和超范围使用限制产品等违规现象,经查实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责任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设计单位将降低其资质等级;属施工单位、生产厂家责任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降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直至经济处罚。同时,省厅也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地将国家及省上的有关政策传达到全省,使全省各地都能够尽快、准确的掌握有关信息,推动建筑防水材料在全省的推广应用达到新的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动防水行业健康发展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建筑工程防水质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优先选用国家和我省《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公告》及《建设新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中推广应用的防水材料;凡国家及省上限制、禁止使用落后的和不合格的防水材料,不得用于我省建设工程。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以“建设为主体、设计为先导、施工为基础、监理为保证”的创建筑“无渗漏”责任机制,重点在建筑物的屋面、墙体、门窗和卫生间等关键节点,严格实施监理旁站、巡视、平行抽查和见证制度,确保建筑“无渗漏”工作落到实处。各建设科技推广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学(协)会要认真做好防水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应当把建筑防水材料和建筑防水工程列入质监内容,加大施工现场应用的质量监控,确保提高我省各类建筑物的防水工程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