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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随上述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一同委托代征。
  (二)个人所得税,可以委托交通运管部门或其稽征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房屋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三)车船使用税,可以委托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管部门或其稽征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四)对出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房产税,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建部门、公安部门、出租房屋管理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五)印花税,可以委托工商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建筑管理部门、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房地产销售商等单位及相关权利许可部门代征。
  (六)土地增值税,可以委托国资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等单位代征。
  (七)资源税,可以委托矿管部门等单位代征。
  第五条 下列税收地税机关不得委托代征: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二)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
  (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税收。
  第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委托方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代征税款。受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税款征收活动。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负责与受托方协商,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式样见《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中RD04)。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在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之前,应将《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草案)报县级地方税务局(征管法规科)审核,并经局长批准同意后,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名义与之签订正式的《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
  第八条 双方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后,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向受托方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式样见《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表证单书》中RD05)。
  受托方须在办公场所的显见位置悬挂《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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